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自主招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全面体现自主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主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规范自主招生的各项工作程序,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三条 自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审计监察室监督,并自觉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考生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务人员统一安排,严肃考风考纪,严禁舞弊行为。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五条 加强对监考人员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杜绝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录取舞弊等恶劣行为,对违规行为要按照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要求严肃查处。
第六条 采取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我院自主招生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自主招生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实现招考分离,确保考试安全。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试题质量和命题安全。确保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安全,杜绝试卷泄密的事故发生。
第八条 严禁招生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
第九条 推进阳光招生工程制度化,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条件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