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纪委、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范围与审批权限,规范使用程序,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如下三枚印章
1、“中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2、“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印章;
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印章。
二、印章的管理
1、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印章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2、各类印章用印均需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无权擅自用印。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
3、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负有监管责任,要采取防盗、防偷盖印章的措施,确保印章安全和用印安全。印章若遗失必须及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4、未经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5、印章使用地点为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办公室内,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用印必须经领导批准,并指定人员亲自携带外出使用。
6、在使用公章时要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做好用印登记工作,对文件名称、用印事由、经办人、审批人、用印时间、份数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7、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严禁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文件、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1)未按规定执行用印审批程序;
(2)使用人填写的用印内容和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
(3)非本部门职工或与本部门工作无关的用印件;
(4)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
(5)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用印件。
三、印章的使用
1、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一般用于以学校纪委名义下发的行文、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材料、对校内外出具的一些证明或核实说明材料等,使用时需填写《中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用印登记表》,经纪委书记审批后,方可用印。
2、纪检监察室印章仅限于学校内和职权范围内使用,一般用于纪检监察室对外发文、上报的各位文件、材料等,使用时需填写《纪检监察室用印登记表》,经纪检监察室主任审批后,方可用印。
3、审计处印章仅限于学校内和职权范围内使用,一般用于审计处对外发文、上报的各位文件、材料等,使用时需填写《审计处用印登记表》,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4、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印章名称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5、若因特殊情况,用印人填写《用印登记表》后,经电话请示审批人同意,可先用印,后由印章管理人员要求审批人补签审批意见。
四、本规定由纪委、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印章管理使用办法》(浙经职院纪检〔2017〕01号)、《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印章管理使用办法》(浙经职院审〔2017〕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