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纪委要承担起监督责任,切实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切实发挥好监督作用。
第四条 学院和系部、处室要把党风廉政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严格落实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党政一把手履行职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按《中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任务分解实施意见》实施。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为本系部、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与分管领导签订廉政责任书;部门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八条 学院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纪工委、省社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和各系部、处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二)加强对学院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从业教育,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组织和领导,推进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集体决定的制度。
(五)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各系部、处室领导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七)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分析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八)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加强反腐倡廉、查办案件、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第九条 系部、处室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二)加强日常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制度和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打招呼,对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分管或联系的学院领导及纪委报告。
(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础性工作制度、规范性管理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范操作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五)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第十条 学院纪委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聚焦主业,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切实承担好监督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保证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省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系部、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系部、处室及各级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强化纪律建设,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教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配合学院党委健全和改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
(四)根据省教育纪工委、省供销社纪委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及时向学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协助学院党委草拟加强和完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配套制度,并经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省教育纪工委、省供销社纪委和学院党委每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系部、处室,加强检查考核,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六)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的协调作用,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及时总结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学院党委和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要和突发事项随时报告。
(七)协助党委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行使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八)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信访问题分别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和答复。
(九)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按照党纪法规,查处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根据“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队伍素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十一)完成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学院各系部、处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由学院党委牵头,纪委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一般与领导班子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项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考核的结果作为各系部、处室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院及系部、处室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按照责任范围和管理权限,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或者组织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经职院党[2001]10号《关于落实党内廉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浙经职院党[2009]20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