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廉政规定。
2、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办事,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3、坚持廉洁从政,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讲操守、重品行,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做到秉公用权、为民用权、阳光用权。
4、大力弘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正常接待、宴请按规定执行,不超标准。
5、不干预学院的各项招投标活动。
6、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放任、纵容配偶及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不参与赌博,不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严格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任何人打着领导旗号办私事、谋利益。
7、不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不准擅自公车私用。
8、领导干部不仅个人要做好廉洁自律,同时要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负责
9、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按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求,开展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月